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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各类农贸交易场所疫情防控十三条

加强各类农贸交易场所疫情防控十三条

为强化农村、城乡结合部重点部位疫情防控,特就各类农贸交易场所疫情防控提出十三条要求:

1.各类农贸交易场所(下简称交易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从事蔬菜、水果、花卉、畜禽、水产品等交易的固定市场、自发交易场所、早市、农产品物流集散地、集市。

2.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设立管理专班,制定管理规定,专班要强化工作要求,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设立管理专班。严格落实行业主管、属地乡镇(街)和交易场所经营主体“三位一体”责任。

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强化对交易场所的督导检查;属地乡镇(街)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处置各类情况;交易场所管理者作为第一责任人,认真按照当地疫情防控要求抓好各项防控措施落实,签订防控工作责任状,明确场所防控工作要求。

管理规定要经属地防指批准,市防指、农村防控专班备案。

3.交易场所应根据实际设置应急区域、缓冲区域,制定应急预案,指定人员负责处置因疫情造成的突发事件,并适时开展应急演练。

4.固定交易场所要安装物理围栏,确定边界。不适于安装物理围栏的场所要减少出入口数量,便于防控管理。

5.交易场所管理者要加大对本场所工作人员和经营者的疫情防护常识宣传教育力度,规范个人防护措施。交易场所工作人员、经营者每周进行两次核酸检测、一次抗原检测,由交易场所管理者统一组织上门到摊位采样。

6.交易场所工作人员和经营者新冠病毒疫苗要应接尽接;建立本场所工作人员和经营者信息台账,要及时掌握外出或从外地返回的人员情况,督促本场所内身体不适工作人员及时报告并就医。

7.交易场所入口设专人全面落实“扫码、测温、戴口罩”三项措施,严禁未经检测人员和未佩戴口罩人员入内,对未佩戴手机的人员安排专人做好实名登记,保证入场人员应测尽测。中高风险区人员、体温异常、二码(健康码、行程码)异常人员禁止入内,同时对其就地管控并立即上报。

8.交易场所要严格落实进货检查验收和索票索证制度,建立进货登记台账,记录进货方基本信息,货物种类、来源地、配送人员和车辆等信息。

9.外来车辆人员交易全程不得下车,在指定的交易区由交易场所管理者组织货物装卸。中高风险区车辆禁止入内。

10.防止人群聚集,固定交易场所交易区域划1米线,保持交易距离。其他交易场所视防疫形势限制流量。

11.交易场所做到通风换气促进空气流通,保证室内外空气卫生质量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要对本场所的厕所、垃圾点、给排水设施、运输车辆等重点部位指定专人负责做好卫生消杀、清运工作,并建立相关台账。

12.引导交易场所开展线上交易,实现交易方式多元化。

13.各地可依据防控形势,根据属地防指的要求,在保证生活、生产需求的前提下有序开关相关交易场所。

锦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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