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事项未经集体研究决定,西安蓝田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被西安中院驳回。2月2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行政裁定书披露了这一案例。
“()陕行审6号”行政裁定书显示,年1月23日,蓝田县国土资源局向西安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蓝国土罚字[]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
蓝田县国土资源局向西安中院申请执行的事项包括:拆除被执行人西安元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所建的窑洞.54平方米,二层楼房.91平方米,一层平房.97平方米,走廊和鱼塘平方米,构筑物.23平方米,以及执行被执行人欠下的罚款.2元。
判决书显示,蓝田县国土资源局查明,年4月,西安元泰旅游公司未经政府批准,在辋川镇山底村一组开发王维苑旅游项目,已建成王维纪念馆及餐饮住宿设施,占地21.亩即.4平方米,其中占建设用地6.亩(纪念馆.44平方米、窑洞.76平方米、两层楼房.49平方米、走廊34.98平方米、其他构筑物.08平方米);占林业用地15.亩(窑洞.54平方米、两层楼房.19平方米、一层楼房.97平方米、走廊和鱼塘平方米、其他硬化道路和广场等构筑物.23平方米)。
年6月13日,蓝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处罚决定:没收上述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6.亩土地上所建建筑;限期拆除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5.亩土地上所建建筑,并对西安元泰旅游公司违法占地处以每平米8元,共计.20元的罚款;当事人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复议。
蓝田县国土资源局称,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执行人西安元泰旅游公司未提起复议或诉讼,亦未履行拆除的义务。年8月14日,被申请执行人缴纳了罚款5万元。至蓝田县国土资源局向西安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时,西安元泰旅游公司尚有.2元罚款未缴纳。
西安中院审查后认为,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系土地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然而在本案中,申请执行人蓝田县国土局的处罚内容为拆除、没收违法占地21.亩土地上的违法建筑并处罚款.20元,但申请执行人对违法占地处.2元罚款之处罚未经集体研究决定,违反了该条规定。
另外,西安中院还认为,上述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的起诉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西安中院依照《行政强制法》之规定作出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蓝田县国土资源局蓝国土罚字[]第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